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
根据中国动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集团”)关于无形资产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集团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如使用集团的品牌、字号、注册商标等,或利用集团的品牌、字号、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以主办、联合主办、出品、联合出品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履行审核或授权程序。由各公司提前致函集团,经集团审核许可后,按照被核准或许可的范围、期限等使用集团相应的无形资产。
已经和正在使用集团品牌、字号、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公司,亦应尽快执行上述审核或授权程序。
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未经集团审核许可,任何公司、个人等第三方均不得擅自使用、利用集团品牌、字号、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开展经营活动,如有违反,集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中国动漫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