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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漫驿站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暂行)

国漫驿站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暂行)

  • 分类: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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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6-15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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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动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漫集团”)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要求,为动漫游戏行业和网络文化产业提供“双创”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文化部批准,动漫集团设众创空间部,负责开展“双创”相关业务。由该部门负责建设的“国漫驿站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国漫驿站”)为动漫游戏和互联网文化创业公司、创业团队、创业者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资源共享空间以及相关管理服务。

第三条  国漫驿站物理空间及配套设施,主要包含办公空间、IT设备、器具材料及其他相关设施。

第二章  入驻程序

第四条  申请流程

(一) 提交申请

向动漫集团众创空间部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副本);(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入驻申请表》;(5)上一年度财务数据或商业计划书;(6)其他材料。

(二)入驻审核
相关材料受理后,动漫集团众创空间部对材料进行初审,并报动漫集团审核后,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三)签署文件
审核通过后,动漫集团与申请者签署以下文件:(1)《国漫驿站众创空间租赁合同》;(2)《国漫驿站众创空间管理办法》;(3)《国漫驿站众创空间入驻企业联系登记表》;(4)其他文件。

第三章  毕业条件

第五条  入驻者完成创业阶段,企业进入稳定发展期或盈利分红期,视为毕业。毕业企业收录《国漫驿站毕业企业名单》,在众创空间予以展示,并可作为毕业企业对外宣传的依据。

第六条  毕业企业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 注册运营1年以上。

(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制度健全。

(三)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人民币,以下同)或人均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

(四)完成A轮融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估值不低于1亿元。

第七条  毕业企业仍可在国漫驿站办公,也可提前终止《国漫驿站众创空间租赁合同》。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八条  国漫驿站众创空间建立入驻企业退出机制。

第九条  动漫集团众创空间部对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企业,有权要求其退出众创空间。

(一)《国漫驿站众创空间租赁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租赁合同。

(二)入驻满三年仍不能达到毕业企业标准。

(三)入驻者资不抵债,无法开展正常经营。

(四)入驻者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和租赁合同约定。

(五)入驻者存在损害动漫集团声誉行为。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入驻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众创空间所在楼宇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入驻者应严格遵守《国漫驿站众创空间入驻企业联系登记表》中主营业务领域的约定,不得从事与之不符的业务,不得转租他人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入驻者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便管理和沟通。

第十三条  入驻者主动维护办公秩序,包括:(1)保持工作环境安静有序、工位整洁,节约用水用电;(2)爱惜公共物品(因个人使用原因造成的公共物品损坏并无法使用的,需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赔偿价格详见《国漫驿站公用设备价格清单》);(3)使用路演室、会议室需提前登记并接受动漫集团众创空间部的统一调度;(4)禁止使用公共网络架设p2p服务器,不得超规模使用网络;(5)禁止私自使用电暖气、电热水器等电器设施;(6)众创空间区域严禁吸烟(含卫生间)。

第六章  入驻者权益

第十四条  入驻者权益包括:

(一)入驻者除可使用《国漫驿站众创空间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办公工位,还可免费使用会议室、洽谈室、路演室、休闲室等公用区域。

(二)入驻者可享受动漫集团众创空间部提供的免费培训和活动。

(三)入驻者可优先享有动漫集团众创空间部提供的投融资服务,并优先参加动漫集团组织的融资路演活动。

(四)入驻者可根据自身需求提出其他付费项目服务。

(五)推荐优秀企业与政府部门对接及出席相关活动。

第七章  联络协调

第十五条  动漫集团众创空间部设一名联络员,主要职责:(1)入驻者资料收集建档和分类管理;(2)与入驻者日常沟通,及时了解需求,发现问题,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3)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和物业管理方的相关通知;(4)会议室、审片室的预约和排程;(5)安全防控和紧急事项联系。

第十六条  入驻者应指定一名联系人,与动漫集团众创空间部联络员对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动漫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入驻者签字盖章后,则视为认同本办法全部内容。 

 

中国动漫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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